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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8/10    浏览次数:13498    选择字号: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我院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以及业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院正式在职科研人员、科研团队以及科研成果署名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我院科研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研项目奖;

(二)科研成果奖;

(三)论文论著奖。

第四条 奖励事项和标准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奖、科研成果奖和论文论著奖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12月份由科教科汇总申报。原则上只受理奖励年限内获得并提出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奖励由我院发给证书或奖金。

第一节 科研项目奖

第七条 奖励范围:凡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计划,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获得院外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中标项目奖  

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中标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级项目者,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中标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项目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获批国家级及部级科研平台、科研团队项目者,奖励10万元;省级科研平台、科研团队项目者,奖励5万元。获批以上平台、团队建设单位者,先发放奖励金额的50%,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发放余下的50%

为鼓励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凡中标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 中标科研经费奖

1.凡中标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者,根据每年项目到帐总经费的10%核算中标经费奖;

2.除国际自然基金以外的纵向经费。根据每年承担的省重大或重点或以上级别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到帐数额按两个档次计算: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者,按总经费的5%核算中标经费奖;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者,其超过部分按2.5%核算;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按1%发放;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出500万元的按0.5%发放;1000万元以上:超出1000万元的按0.25%发放。

计算公式如下:(以项目经费100万元为例)

中标经费奖=50*5%+100-50*2.5%=2.5+1.25=3.75(万元)

3.横向经费。根据每年项目到帐总经费的5%核算中标经费奖;

4.分批次划拨的科研经费,每次有经费到账时按该项目总金额参照以上计算公式合并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课题申报奖

为鼓励我院人员积极申报高层次课题,凡申报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并通过国家自然基金申报系统提交且通过初审者,每项课题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奖励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自筹经费的课题和院内资助课题不享受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节  科研成果奖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凡以“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或“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参加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成果奖或取得专利的,按不同级别给予奖励。同一成果在不同时间多渠道重复获奖者,以最高级别奖励。科研成果奖励以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原件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5万元。获得其他省级以上重大荣誉,根据具体情况由院务会决定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一)   以我院为主持承担单位的成果奖励标准(万元)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科技奖

200

100

   -

省部级科技奖

国家社科奖

10

3

   1

厅局级奖

省部级社科成果

1

0.7

   -

 

 

 

(二)以我院为协作单位或参加单位的成果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科研成果

省部级科研成果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2完成单位

20

10

2

0.5

3完成单位

15

5

1

0.3

4完成单位

10

3

-

-

5及以下完成单位

5

1

-

-

 

(三)只有个人证书,没有单位证书的,按照表(二)奖励额度的1/5进行奖励

注:1.国家级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

2.省部级奖: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奖和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等,国家一级学会奖视为省部级奖;

3.厅、局级奖:国家部委司局科技成果奖、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奖、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4.表中所列奖金为我院在上级奖励资金之外拨发的奖励。如为同一奖项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以前已经下发的奖励金额不再扣除。

5.表(二)中所列奖金数为不计人数,只按项目计发的奖金数。

第十五条 专利奖励标准:我院为第一专利权属单位的职务专利,院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我院作为第二专利权属单位及以后的职务专利不予奖励。

专 利 类 型

奖励金额

授权发明专利

0.5万元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0.1万元

注:专利奖金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三节  论文论著奖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第一作者为我院正式职工,并以“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或“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或出版,并经科教科登记备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论著。按下列办法颁发奖金。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SCI论文影响因子≥2的,奖励2万元;其他的SCI论文,奖励1万元。中文核心期刊奖励0.3万元。国家级期刊不再奖励。

注:1.SCI(科学引文索引 )以最新版本为准。

2.所指的期刊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者ISSN(国际标准刊号)的连续出版物;

3.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与核心期刊级文章同等对待。

4.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准。   

5.≤1500字论文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 6000字按120%计算。

6.励i8.8.8年度内发表的论文,在考核前未能取得正式出版物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奖励。

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奖励:凡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我院正式在职人员为第一著(编)者,并以我院为署名单位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标准为:学术专著类为1万元;学术编著类:主编 0.2万元。主编只奖励一人。倘若该学术专著的公开正式出版已由院经费资助的,则不再给予奖励。

第四节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九条 具备上述奖励条件的我院在职人员,按照本办法填写《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奖励申报表》,并附上任务书原件、批复文件原件、论文原件、获奖成果证明及各类证书的原件等有关材料(核实后退还),向科教科申报。证明材料要求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就高不就低,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科教科核实材料后,根据本奖励办法涉及的奖项制定奖励预案,交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经财务科核准,由科教科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 调离我单位人员,自调离之日起不再享有上述各项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科教科提请主管领导决定,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研究项目激励奖,须是已在科教科登记且科研经费已划拨到我院财务科。

第二十五条 对奖励事宜有争议者,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关键名词解释:

国家级科研平台、科研团队是指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等下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优秀创新研究群体等;部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是指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专科等

省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是指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省中医管理局下达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技创新团队等

纵向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项目;(2)省级项目:一般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3)厅级和市级项目:一般指厅级、局级以及市级项目。

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项目,由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者外协经费,也按横向项目对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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