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涉税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科研人员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受托及联合研发等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院各部门及附属医院各科室。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应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财务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财务科按照税法规定,核算相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并直接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扣除。
第六条 本规定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