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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关于在职技术人员参加博士(硕士)学位学习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3/4    浏览次数:7422    选择字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我院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科研医疗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促进我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院办公会研究精神,现将我院在职人员参加博士(硕士)学位学习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参加学习人员必须坚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爱岗敬业。能够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科研医疗等业务工作成绩突出,有培养发展前途。

2、申请攻读学位人员须为我院正式在编的科研、医疗技术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者须已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申请博士学位学习者,须已在我院工作满5年以上。

第二条 我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学科带头人参加博士(硕士)学位学习,但以不影响所在科室正常工作为前提。

第三条 参加在职博士(硕士)学位学习的专业,应与我院人才培养的规划一致,其所学专业方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一般不得跨学科报考。

第四条 审核程序

1、有博士(硕士)学位学习意向且符合基本条件的科研、医疗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

2、持申请表交科教科备案登记,并由科教科统一上报主管科教副院长;

3、由主管科教副院长统一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审批;

4、申请者经院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参加当年博士(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5、按程序批准并被录取后,申请者须与院方签订相关培养协议;

6、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及培养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均交科教科存档备案;

7、申请者持培养协议到人事科办理脱产请假手续,脱产请假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学校有明确规定脱产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需另外申请延长请假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8、经院办公会同意批准报考的意见2年内有效,2年内考试未被录取者,需重新申请;

9、未按程序审批的,不得持录取通知书到院里申请学习请假及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第五条 学习形式及待遇

1、经批准在职博士(硕士)学位学习者,学习期间所有费用由本人先行垫支。脱产学习时间在1年内的不停发工资,但停发奖金及福利;脱产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

2、获得硕士学位后,按50%的比例报销学位教育的培养费,不再报销其他费用;获得博士学位后,学位教育的培养费按80%报销;

3、在职博士学位学习期间,每学年2次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4、在职学习期间,组织、工资、行政户口等人事关系仍保留原单位;

5、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10年内,个人要求调离或出国等,须向单位退还因学位学习而报销的所有费用(培养费、交通费等)和3年学习期间的工资以及在院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包括福利分房)。

第六条 培养费用等报销程序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将学历证明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交科教科、人事科存档;

2、回院里工作满3个月后,持相关协议(合同)和脱产请假手续向人事科提出补发脱产学习期间停发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和福利)申请,由人事科统一上报院领导研究审批;

3、报销程序:①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个人持培养协议、脱产请假手续,提交培养费和交通费的正规发票凭据(硕士只需提供培养费发票);②科教科科长审核签字;③财务科核算费用;④主管科教副院长审核签字;⑤财务副院长审核签字;⑥院长审批;⑦财务科审核报销。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豫中研[2003]25号文件和豫中研字[2001]第1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同时作废。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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